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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06年高考加分新增若干项目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新华网 2006-4-24 8:42:19
昨日(3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获悉,今年高考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已出台。与2005年相比,今年的加分政策有部分微调,新增加了几个加分项目。

  部分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加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

1、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6、高中阶段获得并经省招生委员会测试认可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总分加10分;

  此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总分加20分。

  少数民族考生、归侨、烈士子女等可加分

  规定中明确,部分考生,经审查公示后,也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条件为:

  1、贵阳市(一市三县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此外,部分考生符合省内院校投档条件的,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条件如下: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2006年(含2006年)以前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父母长期“扎根”自治地区的子女报考省内院校可获照顾

  规定要求,对在贵州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招生部门审查公示。考生志愿报考省内院校,其总分符合低于省本科最低投档控制 分数线10分以内投档要求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域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当地就读的,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

  部分考生 优先录取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都不得超过20分。

  省招办提醒广大考生,凡享受加分降分录取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都必须于3月21日至4月4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出示颁发的证书、奖状报名,超过报名时间的无效;无证明材料和不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均不予承认。

  残疾考生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等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肢体残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类院校、系(科)专业。

  此外,中职报考高职的考生,符合上述录取照顾政策者,可享受同样照顾。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五年制专科的考生,其照顾政策参照各地区初中升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体育、艺术类的少数民族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外,不享受其它照顾政策。(记者:郭晶 申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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